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二部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贾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152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平煤四矿退休工人,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街**号楼**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刘某某从2010年6月开始先后成立百年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山水农林发展有限公司、郏县郏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投资林权、农业种植项目的名义向社会宣传,自2011年6月至2015年12月共吸收社会公众存款金额80646000元,截止2015年12月底,未兑付金额49229460元,截止2017年10月22日登记的未兑付客户人数为179人。
被告人贾某某介绍不特定人员向山水农业公司投资从中获取提成款,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平顶山市明审会计事务所审计,被告人贾某某吸收社会公众存款265万元,客户确权登记显示未兑付本金为227.351万元,客户确权登记显示实际损失为190.463万元,贾某某获得提成款共计15.37万元。
被告人贾某某现已将提成款项全部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证明、现金价款单、判决书、证人韩某某提供的股权代持协议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易某某、俎某某、刘某某、贠某某、韩某某、董某某、张某某、耿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朴明淑
助理检察官:常延超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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