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贾某某,女,汉族,群众,初中文化,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91971********,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市**市**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5月11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新乐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某经过宁某某(现在逃)介绍,加入宁某某团队,2018年8月份通过建立微信群,拉人头,在群内、朋友圈向不特定人群宣传“博鑫洗码”投资理财平台对接国际博彩平台,流水当天套利当天分红。经鉴定被告人贾某某共向吴某某、安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四人吸收存款328021元,已返还150249元,造成损失1777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报案记录、受害人陈述、辨认笔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新江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贾某某现在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