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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非法拘禁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一部刑诉〔2019〕8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30日08时许至2018年12月01日09时许期间,被告人贾某某在长春市二道区**镇**小区**栋**单元**室内,因怀疑被害人邸某某与自己的同居女友王某甲有不正当的性关系,便伙同刘某某、何某某等人(在逃)对被害人邸某某殴打、谩骂和金钱要挟,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吕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玉

代理检察员:石林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案卷二册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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