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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759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6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珙县**乡**街**组。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2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未央区北辰大道附抓获被告人贾某某,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用白色塑料自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物品一小包。经鉴定,从贾某某处查获的一小包透明塑料自封袋包装的白色偏黄色晶体状物品(毛重:14.4314克,净重:13.4448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

2.证人吴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鲲鹏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光盘贰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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