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贾某甲,外号“三伢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住益阳市南县**镇**街,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2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华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晚上,被告人贾某甲与哥哥贾某乙准备去藕池河用电捕鱼,邀集了在其家作客的黎某某,陈某某也想搞点鱼回去吃,和贾某乙联系后,贾某乙要陈某某帮忙开船一起出去捕鱼。于是,贾某乙开着木船,带着发电机和渔网,陈某某开着钢板船载着黎某某和贾某甲一起前往藕池河插旗镇罗帐河段捕鱼。贾某乙将绑有电线的渔网寄在两艘船上,再把渔网铺开,然后将木船上的发电机打开,让渔网通电,贾某乙和陈某某开船分开约一小时后再将船开到一起,贾某甲进行收网和分拣鱼类,黎某某帮忙分拣鱼类。贾某乙等人收了第一道渔网后开始下第二道渔网,当贾某乙将渔网通电后行驶不久,就被华容县公安局民警和渔政大队工作人员现场查获。现场称重渔获物为282.75公斤。
被告人贾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口信息,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方位图和照片,华容县渔政管理站关于对2019.9.7晚上查获使用电力捕捞一案情况调查的报告,华容县渔政管理站渔业案件移送函,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华容县人民法院(2020)湘0623刑初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贾某乙、陈某某、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勘验、检查、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与他人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用电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贾某甲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甲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雄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