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13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初,被告人贾某某在淅川县寺湾镇上贾沟村辖区内的丹江河里下地笼,2019年6月17日早上6点左右,贾某某去收网的时候被公安机关查获。贾某某共捕获3公斤左右的鲫鱼和3公斤左右小龙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水产局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止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朝
武腾飞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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