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565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1195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街**号,现住地同户籍**。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17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长江武汉汉南段邓南街南庄水域,使用禁用渔具“地笼网”进行捕鱼,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上述水域收取渔获物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同时查获作案工具地笼网15具、渔获物4.05千克。涉案渔获物已进行无害化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查获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明、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称重经过、渔获物无害化处理记录、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的通告、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省水产局关于同意在武汉市长江通江支流实施禁渔期制度的批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关于实施2020年长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汉江武汉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等书证;3.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 忠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95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