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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非法狩猎案)_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3198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和顺县**镇**街**号,现住和顺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行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为猎捕野(山)兔食用,被告人贾某某在未取得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份初的一天和12月26日下午,先后两次到位于和顺县**镇**村村北、村西附近的山上放置其用细铁丝自制的猎套31个。2020年1月1日上午10时许,贾某某驾车带其朋友薛某某到先前放置猎套的山上查看有无猎物。当日,贾某某在和顺县**镇**村村北附近山上发现1只野(山)兔被捕获,后该将野(山)兔提至其驾驶的车内存放。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色虎头牌逆变器1台、灰色绝缘架杆110根、绿色顶帽铁质架杆16根、细铁丝1捆、细铁丝圈套31个。

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和顺县林业局出具证明等;3.证人薛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接处警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崔燕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和顺县**镇**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八十七页。

3.随案移送红色虎头牌逆变器1台、灰色绝缘架杆110根、绿色顶帽铁质架杆16根、细铁丝1捆、细铁丝圈套31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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