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贾某某,女,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22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庙街**号,现住章丘区**街道**路**超市。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9月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12日退回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贾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通过代还信用卡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赵某甲、赵某乙等人办理刷卡套现业务,共计人民币26763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非法套现267633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贾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媛媛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1876449****)。
2、卷宗五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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