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19****,汉族,高中毕业,户籍地河南省社旗县,现住社旗县**乡****。因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于2018年3月1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于2019年3月2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贾某某患有严重疾病,于2019年12月1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贾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的情况下,擅自经营位于社旗县**乡****的“**加油站”,从事汽油、柴油零售业务,至2019年11月27日,该加油站共计销售93#汽油2246.64升、柴油2198.59升。期间,社旗县公安局分别于2018年3月19日、2019年3月29日两次以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对贾某某给予行政拘留处分。2019年11月27日10时30分许,社旗县公安局**派出所在配合社旗县商务局等相关单位对辖区加油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贾某某所经营的“**加油站”仍在正常营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0#柴油、93#汽油加油机主板信息; 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买卖的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因此,建议判处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至10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功
检察官助理:刘 晓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河南省社旗县**乡***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2册。
3.随案移交加油机两台(暂存放于石油公司),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