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贾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34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集贤县**镇**小区**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集贤县**镇**村)。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非法行医被集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非法行医被集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集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月,被告人贾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集贤县**镇**庭**号楼**号门市开展诊疗活动,先后被集贤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两次。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贾某某在无任何医疗资质的情况下再次非法行医。
经侦查,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贾某某在其家中被传唤到案。
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贾某某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冬梅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的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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