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贾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镇**联村**村**,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西区**栋**室。曾因非法行医,于2012年9月被淮北市相山区卫生局行政罚款五百元;曾因非法行医,于2013年11月被淮北市相山区卫生局行政罚款五百元。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月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从事诊疗活动,分别于2012年9月、2013年11月被淮北市相山区卫生局行政罚款五百元。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2日期间,贾某某又在淮北市相山区国购西区6栋101室其开设的小诊所内,对郭某某、吴某乙等人进行诊疗,共计收费16万余元,获利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相关照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吴某甲、杜某某证言:
3.被告人贾某某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丽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在其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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