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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贾某,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71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县*****号,现住陕西省咸阳市彬县**大厦*单元**户,系陕西******有限公司项目安全员。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贾某和同事在西咸新区空港新城迎宾大道一家烧烤店吃饭喝酒后,同日22时25分许,贾某驾驶号牌为陕A*****的小型轿车沿西咸新区秦汉新城辖区迎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机场转盘西口时,水淹熄火。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周陵派出所交巡警中队民警检查时发现贾某涉嫌酒驾,并对贾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后将贾某带至咸阳市中心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鉴定,贾某血液中乙醇定量结果:178.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醉酒后在道理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宝靖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关于贾某调查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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