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贾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11991********,汉族,高中文化,安钢**厂工人,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大道**号院**号楼**单元**号。2019年8月3日因涉嫌买卖、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6198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山东省枣庄市山**镇**村**号。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买卖、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251990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城**号楼**单元**楼**户。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买卖、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贾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31988********,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安阳市北关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2019年8月3日因涉嫌买卖、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5199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户籍地河南省唐河县**村**庄**号,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村。2019年8月4日因涉嫌买卖、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4198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郑州**科技有限公司**,户籍地河南省太康县**乡**村,住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路**号**号楼**单元**层**号。2019年8月17日因涉嫌买卖、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1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确山县**镇**村**庄,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园**栋**单元**楼**户。2019年8月7日因涉嫌买卖、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1198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镇**村**组,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买卖、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2198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河南省焦作市**馆职工,户籍地河南省方城县**乡**村**岗**号,住河南省博爱县**路**宾馆。2019年8月17日因涉嫌买卖、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周某某、冯某某、贾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杨某甲、杨某乙涉嫌买卖、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贾某甲先后分别从冯某某手里购入140箱“军中茅台”白酒和60箱“为人民服务”白酒,从周某某手中购入300箱“战区接待”白酒和150箱“战区特供”白酒,从高某某手中购入400箱“为人民服务”白酒,销售给贾某乙、王某甲、王某丙、杨某乙等人。经中央军委政法委保卫局证实,上述白酒及其包装上均印有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经统计,贾某甲买卖的“为人民服务”白酒涉及武装部队专用标志4600件,“战区接待”白酒涉及武装部队专用标志3000件,“军中茅台”白酒涉及武装部队专用标志980件,“战区特供”白酒涉及武装部队专用标志1500件,共计10080件。
2018年以来,被告人周某某从山东东营龙府酒厂购入300箱“战区接待”白酒和150箱“战区特供”白酒,销售给贾某甲。经中央军委政法委保卫局证实,上述白酒及其包装上均印有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经统计,周某某买卖的“战区接待”白酒共涉及武装部队专用标志3000件,“战区特供”白酒涉及武装部队专用标志1500件,共计4500件。
2017年以来,被告人冯某某先后分别从高某某和史某某手中购入250箱“为人民服务”白酒和250箱“军中茅台”白酒,销售给贾某甲等人。经中央军委政法委保卫局证实,上述白酒及其包装上均印有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经统计,冯某某买卖的“为人民服务”白酒共涉及武装部队专用标志2500件,“军中茅台”白酒共涉及武装部队专用标志1750件,共计4250件。
2018年2月以来,被告人贾某乙分别通过互联网购入10箱“为人民服务”白酒和从贾某甲手里购入130箱“战区接待”白酒和170箱“为人民服务”白酒,35箱“军中茅台”白酒,5箱“战区特供”白酒,销售给王某乙等人。经中央军委政法委保卫局证实,上述白酒及其包装上均印有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经统计,贾某乙买卖的“为人民服务”白酒共涉及武装部队专用标志1800件,“战区接待”共涉及武装部队专用标志1300件,“军中茅台”白酒共涉及武装部队专用标志245件,“战区特供”白酒共涉及武装部队专用标志50件,共计3395件。
2018年以来,被告人王某甲从贾某甲手中购入100箱“为人民服务”白酒和50箱“战区接待”白酒予以销售。经中央军委政法委保卫局证实,上述白酒及其包装上均印有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经统计,王某甲买卖的“为人民服务”白酒共涉及武装部队专用标志1000件,“战区接待”白酒共涉及武装部队专用标志500件,共计1500件。
2018年以来,被告人王某乙从贾某乙手中购入100箱“为人民服务白酒”予以销售。经中央军委政法委保卫局证实,上述白酒及其包装上均印有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经统计,王某乙买卖的“为人民服务”白酒共涉及武装部队专用标志1000件。
2018年以来,被告人王某丙从贾某甲手中购入60箱“为人民服务”白酒和40箱“军中茅台”予以销售。经中央军委政法委保卫局证实,上述白酒及其包装上均印有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经统计,王某丙买卖的“为人民服务”白酒共涉及武装部队专用标志600件,“军中茅台”白酒共涉及武装部队专用标志280件,共计880件。
2018年以来,被告人杨某甲先后分别从贾某甲手中和山东东营军马酒厂购入“为人民服务”白酒10箱,“军中茅台”白酒10箱,“战区接待”白酒3箱、“八一雄军”白酒40箱、“战区专供”白酒10箱、“战友情”白酒10箱予以销售。经中央军委政法委保卫局证实,上述白酒及其包装上均印有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经统计,杨某甲买卖的“为人民服务”白酒涉及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数量为100件,“战区接待”白酒涉及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数量为30件,“军中茅台”白酒涉及武装部队专用标志为70件,“八一雄军”白酒涉及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数量为400件,“战友情”白酒涉及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数量为100件,“战区专供” 白酒涉及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数量为70件,共计770件。
2018年以来,被告人杨某乙从贾某甲手中购入18箱“为人民服务”白酒、15箱“军中茅台”白酒和3箱“战区接待”白酒予以销售。经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保卫局证实,上述白酒及其包装上均印有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经统计,杨某乙买卖的“为人民服务”白酒共涉及武装部队专用标志180件,战区接待”白酒共涉及武装专用部队标志30件,“军中茅台”白酒共涉及武装部队专用标志105件,共计315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羁押证明;2.证人刘某某、严某某等人证言;3.同案人胡某某、高某某供述;4.被告人贾某甲、周某某、冯某某、贾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杨某甲、杨某乙供述与辩解;5.营业执照、扣押物品清单、明细、涉案物品照片、物流提货单;6.中央军委政法委保卫局证实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周某某、冯某某、贾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杨某甲、杨某乙买卖、非法使用带有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的白酒,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于红伟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贾某甲、周某某、冯某某、贾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杨某甲、杨某乙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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