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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甲、田某某等污染环境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537号

被告人贾某甲,男,1963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5196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号,住本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6年7月5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8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7月11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3日我院受理该案审查起诉,2017年3月7日我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传唤拒不到案,2017年3月14日我院将该案退回藁城区公安局,2017年5月11日被藁城区公安局上网追逃,2019年11月12日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召前街派出所抓获,2019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18日被临时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2019年11月18日被藁城区公安解回并羁押在藁城区看守所,2019年12月16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6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街**号,住本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6年1月5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6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1月28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28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6年11月3日我院受理该案审查起诉,2017年3月7日我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传唤拒不到案,2017年3月14日我院将该案退回藁城区公安局,2017年5月11日被藁城区公安局上网追逃,2017年7月1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3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9月30日被藁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3月30日被解除监视居住,2020年2月10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甲,男,196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5196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街**号,住本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6年1月5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2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7月12日解除监视居住,2017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3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7年9月30日被藁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3月30日解除监视居住,2020年2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田某某、卢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6月份,被告人贾某甲为谋取经济利益,雇佣被告人田某某、卢某甲等人在未办理任何工商登记手续和环保手续的情况下,在**加油站北**米左右租用他人厂房开办镀锌厂,加工鸡笼子片、兔笼子片、鸽笼子片,生产过程中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通过埋设在院子地下的暗管直接排放到院子西南角的渗坑内,严重污染环境,期间共非法获利2万余元。排放的废水经天津市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含有:锌173mg/L,铬1.40mg/L,六价铬0.203mg/L,PH值2.18,其中锌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规定的排放限值十倍以上。

被告人贾某甲于2016年7月9日向藁城区公安局提供无极县某处有镀锌厂线索,并带领民警找到该镀锌厂,藁城区公安局将案件线索移交无极县公安局,无极县公安局根据该案件线索将该镀锌厂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卢某乙、吴某某、贾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贾某甲、田某某、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天津市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田某某、卢某甲将镀锌厂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甲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立功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明

2020年428

附:

    1.被告人贾某甲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被告人田某某、卢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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