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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甲、贾某乙、梁某某强迫交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栾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贾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住井陉县**镇**村。1990年因犯强奸罪被井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涉嫌犯有强迫交易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迫交易罪,经栾城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栾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辛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贾某乙,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住井陉县****村。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迫交易罪,经栾城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栾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住井陉县**镇**村。1997年因犯强奸罪、盗窃罪被井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4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井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犯有强迫交易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迫交易罪,经栾城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栾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梁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为获取不法利益,被告人贾某甲、被告人贾某乙、被告人梁某某等人于平赞高速四标段微水村施工工地路口位置,以车辆堵路的方式阻工,并阻拦工地内施工机械施工,逼迫平赞高速施工方路基队使用由其三人共同出资购买的钩机等工程机械,路基队熊某某经与村里协商无果后,被迫以高于市场标准的价格租用贾某乙等人的一台钩机14个月。

2018年夏天,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伙同郝某某等人以工程车辆堵路的方式,在平赞高速微水村天桥的施工主路上阻止平赞高速四标段路基一队施工,致使该路段停工,其阻工行为情节严重,致使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施工无法正常进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2018年9月左右,被告人贾某甲、被告人贾某乙、被告人梁某某等人以索要债务为由,用车将平赞高速四标段项目部路基二队施工道路堵住,强迫对方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使用其工程机械,致使路基二队直接经济损失九千余元。

2019年4月左右,被告人贾某甲、被告人贾某乙、被告人梁某某等人以索要债务为由,用车将平赞高速四标段出入工地的必经之路堵住,致使高速12分部施工车辆、人员无法通行,其三人阻工行为情节严重,造成平赞高速12分部生产、经营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被告人贾某乙除以上犯罪行为外,还有以下违法行为:

2017年6月9日傍晚,张某甲因拉砖的三马车坏了停在井陉县微水镇150储备处门口,被告人贾某乙开车经过时与张某甲发生争执,贾某乙驾车离开;张某甲修好三马车拉着砖经过贾某乙家门口时贾某乙将张某甲三马车拦停,后贾某乙伙同张某乙殴打张某甲夫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租赁合同、工程结算书、欠条、转账收款记录、井陉县人民法院判决书、户籍证明信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梁某某恶势力团伙在平赞高速微水村施工路段及微水村,逞强耍横,采取威胁、恐吓、阻工、堵路、打架等暴力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施工无法顺利进行,给工程施工方及老百姓带来很大的恐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梁某某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平赞高速路基施工方用高于市场价的价格租赁其钩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梁某某为讨要欠薪,多次聚众阻碍平赞高速施工,致使平赞高速施工无法正常进行, 给工程造成严重损失,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合并判处贾某甲有期徒刑两年,罚金三万元人民币。被告人贾某乙案发后投案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合并判处贾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罚金三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梁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合并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三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新刚

2020年4月15日

附:

    1. 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梁某某被逮捕,现羁押在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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