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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甲、贾某乙等开设赌场案)_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茄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贾某甲,男,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21956********,汉族,初中文化,**赌场投资人,住天津市河东区**号楼****号。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031971********,汉族,大学文化,系原**赌场财务总监,住河北省沧州市**小区。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系原**赌场外联部挂线员,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村**屯**号。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被告人贾某甲在缅甸小勐拉地区,与俄罗斯人“韦达林”(音译)合伙开设**游艺会所(以下简称**赌场),采用现场赌博与网络赌博两种方式招揽中国人前往赌博,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赌场涉案赌资人民币2.63亿元。案发后,被告人贾某甲主动上缴涉案赌资人民币1200万元。

被告人贾某乙在**赌场担任财务总监和总经理,负责赢路赌场的财务管理与审核,非法获取工资收益人民币5.5万元、获取赌资存取款返点人民币2万元,累计非法获利人民币7.5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在**赌场担任后勤采购和外联挂线员,负责**赌场的后勤采购并为经纪人挂线赚取0.2%的洗码费和赌客输钱总数5%的返点钱,非法获取工资收益人民币1.5万元、获取挂线洗码费和返点人民币1万元,累计非法获利人民币2.5万元。

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刘某某在境外开设赌场,招揽中国人前往赌博并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为共同犯罪,被告人贾某甲系主犯,被告人贾某乙、刘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爱冬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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