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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甲交通肇事案)_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贾某甲,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271975********,汉族,高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号2018年2月5日因危险驾驶罪被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2日8时许,被告人贾某甲驾驶冀BK****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际通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际通道939公里+50米路段左转弯时,与沿省际通道由东向西行驶耿某某驾驶的蒙D3****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冀BK****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贾某甲受伤、乘车人贾某乙死亡、刘某某受伤,蒙D3****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耿某某、乘车人方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贾某甲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耿某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贾某甲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积极救治伤者,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耿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贵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取得其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检察官助理:赵一凡

2020年4月22

 

附:1.被告人贾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证据材料4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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