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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甲交通肇事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贾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89********,汉族,高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住正阳县**乡**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贾某甲驾驶豫QX****小型面包车,沿S21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447KM(平舆县西洋店镇王寺台村委史庄附近)处时,撞着前方行人史某某,致史某某受伤后死亡,造成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贾某甲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史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机动车、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户籍证明,驾驶证,被害人史某某身份证及户籍登记,尸体检验通知书,送在回证,无犯罪记录证明,正阳县公安局接处警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机动车商业保险单,火化结算单,谅解书,调解协议,驻马店市仲裁委员会调解书,收到条2张,欠条,村委会证明,贾某甲、史某某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正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

2.证人贾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讯问光盘1张。行车记录光盘1张,卡口光盘3张,120录音光盘1张,事故发生地监控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二桥

检察官助理:周  杰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贾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39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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