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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甲交通肇事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二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贾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626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区**乡**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晚上20时45分左右,被告人贾某甲驾驶一辆号牌为粤D****的小汽车,途经汕头市潮阳区**时,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一辆无号牌二轮超标电动车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贾某甲弃车逃逸,并打电话联系其胞兄贾某乙(另案处理)到现场为其顶包,贾某乙到场后向民警谎称其系肇事者后,被民警带至交警大队接受调查。经交警部门认定,贾某甲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在事故中无责任。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2020年1月3日,贾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物证;

2.​ 证人刘某某、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 鉴定意见;

6.​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华升

2020410

附:1.被告人贾某甲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随起诉书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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