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二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贾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5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院**镇**里村**里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同年1月21日转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4日,被告人贾某甲驾驶备案号为黄岩186912号电动自行车,从黄岩区院桥镇新岙里村岙里街驶往院桥菜场方向。05时36分许,自西向东途经黄岩院西线院桥镇左任新村路段处,与同向步行的行人李某甲连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甲连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部分机件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贾某甲驾车逃逸。经鉴定,被告人贾某甲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贾某甲在黄岩区院桥镇院桥中心菜场被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视频制作说明、反馈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电动自行车防盗登记备案等;
2.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及被告人到案经过;
3.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报告、车辆鉴定报告、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金军
检察官助理:林嘉欣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黄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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