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贾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诉刑诉〔2019〕493号 

被告人贾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蒙古族,赤峰市松山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83********,初中文化,赤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5月30日经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逮捕。9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4月份,被告人贾某甲通过街边小广告,联系制作房屋所有权证书壹本。

被告人贾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房屋所有权证书壹本;2.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李某某、贾某乙、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通过小广告制作伪造的房屋产权证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对被告人贾某甲在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的幅度内给予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超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贾某甲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