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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甲伪造身份证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贾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23198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正定县**乡**村**路**号,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小区**号楼**单位**室。2008年12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正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0因涉嫌盗窃被正定县公安局诸福屯派出所刑事拘留;2014年4月29日因吸食毒品冒充其弟贾某乙名字被原石家庄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公安行政处罚。2014年11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正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4月9日因打架和吸食毒品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2019年10月25日因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行政拘留十日,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期间又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行政拘留十日,决定合并执行二十日。因涉嫌犯有伪造身份证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批准,于2020年4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逮捕,于2020年6月22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执行逮捕,因患病于2020年6月23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贾某甲在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冀A*****号小型机动车,行驶至中华大街与槐安路口,被石家庄市交通管理局桥西大队执勤民警查获,贾某甲出示了贴有贾某甲照片的“封某某”驾驶证,经现场比对,公安网核实,被告人贾某甲出示的机动车驾驶证系伪造。

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以“封某某”名字的驾驶证;2.书证:现场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3.视听资料:贾某甲出示“封某某”驾驶证经过;4.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军彩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甲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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