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贾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021967********,汉族,中共党员,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长治市潞州区**街**号**,现住平顺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顺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平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贾某甲在本村贾某乙家饮酒后驾驶晋D****Y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行至村委处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38.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证人晋某、贾某丙等证言;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范秀红
检察官助理 白 清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贾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平顺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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