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669号
被告人贾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6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甲于2019年12月12日0时许,酒后驾驶小型客车(车牌号京Q****5)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与**交叉口时,车辆与路口东南侧路沿相撞后又与南侧指示牌、石墩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贾某甲受伤,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9.5mg/100ml,属醉酒驾车。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京玉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贾某甲现在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1336****,保证人贾某乙,联系电话17606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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