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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贾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现住河南省上蔡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贾某甲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L9****黑色两轮摩托车,沿**乡路口村至**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路口村南边300米处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贾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51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贾某甲、贾某乙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其他。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杰

检察官助理:魏排星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甲现被羁押在上蔡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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