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贾某甲,曾用名贾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作单位**集团,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镇**村,住莱芜区**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15时57分许,被告人贾某甲无证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济南市莱芜区辛留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村村口处被交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7mg/100ml,随后被带至**医院抽取静脉血,同年11月13日送检,经检验,贾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4.4±3.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证明、呼气测试单等;2.被告人供述;3.视听资料:执法录像;4.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金国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贾某甲取保候审于现住址,电话1526340****
2.案卷材料1册和证据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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