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贾某甲,男,生于197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本县**乡**村**社**号,务工。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失火罪被民和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贾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11时许,被告人贾某甲与亲属贾某乙等人前往马场垣乡二台四道沟一沟叉自家坟地上坟,期间贾某甲用打火机点火烧纸,随后用木棍挑拨烧着的黄纸,挑起后不慎引燃周边杂草并引发火灾,致使此沟叉东侧山坡至南侧山坡均过火,火灾发生后,贾某甲及家人积极救火并通知香水村村委,后马场垣乡政府及香水村村委组织包括护林员王某某在内的多名工作人员参与救火,至当日16时许火被扑灭,但参与救火人员发现护林员王某某在救火过程中被烧伤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2020年3月26日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3月26日,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着火区域的地类、过火面积和损失作出《司法鉴定书》证实:涉案过火面积为671.5亩;共烧毁活林木4332株(丛);涉案过火损失价值为93988元。2020年6月16日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证实:王某某死亡符合烧伤致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
另查明,马场垣乡人民政府支付王某某救治医药费合计173536.69元,王某某死亡后马场垣乡人民政府和其家属达成死亡赔偿协议并履行;在救治王某某期间贾某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王某某家属支付20000元,并由贾某甲的亲属贾某丙负责陪护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关于王某某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贾某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过失放火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 丽
检察官助理:李燕青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209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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