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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贾某甲,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平谷区**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4月7日,被告人贾某甲、贾某甲丈夫王某甲与贾某甲母亲王某乙、妹妹贾某乙、妹妹贾某丙、妹妹贾某丁因法定继承纠纷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民事判决,判定北京市平谷区**镇**村**路**号房产归王某乙所有。后该房产由王某乙卖出并经两次转手,贾某戊于2012年3月22日以人民币400000元的价格购买北京市平谷区**镇**村**路**号房产。2017年5、6月至2020年4月,贾某甲占用该处房产,更换门锁,在院落内种植蔬菜、玉米、蓄养犬只,并将院内监控设备损坏。2020年5月22日经北京市平谷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损坏的监控设备价格为人民币380元。2020年7月27日经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价格评估,北京市平谷区**镇**村**路**号的房屋价格为人民币27608元。

被告人贾某甲于2020年5月16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赡养协议、民事判决书、王某乙遗嘱、公证书、张某某与王某乙买卖房屋草契、王某丙与王某乙等买卖房屋协议及管理费收据、贾某戊与王某丙房屋买卖合同书及土地使用证明、价格认定、评估结论书、信访材料及答复意见书、常住人口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赵某乙、周某某、薛某某、王某丁、贾某丁、王某乙、王某戊、李某某、耿某某、王某己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戊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一张;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任意损毁、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邰桂艳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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