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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甲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公诉刑诉〔2018〕562号

被告人贾某甲,男,39岁,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79********,汉族,高中肄业文化程度,案发前为京城奥力电梯公司维修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东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9日21时许,被告人贾某甲在本市东城区广渠门桥东南角东二环辅路非机动车道内,酒后无故将被害人某某某、翁某某打伤,后被查获。经鉴定,被害人某某某、翁某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二轮摩托车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贾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翁某某、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出警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万珊
代理检察员:  李骞

2018年11月13日

附注:

1. 被告人贾某甲现被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 预审卷宗伍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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