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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甲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贾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住山西省洪洞县******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由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公司委托**地质队对会东县原铁柳乡范围取得矿权的矿山进行探矿。李某某(已判决)以与**公司有股权纠纷为由,安排贾某乙召集人员阻止探矿。贾某乙(另案起诉)组织山西籍人员贾某甲、贾某丙(已判决)、贾某丁(另案起诉)、郑某某(另案起诉)等人赶赴会东县原铁柳乡,由**公司员工赵某某(已判决)提供虚假的某某公司欠资证明,以索要工资为借口,强行阻扰**地质队工作人员探矿活动,造成探矿生产半停工。经四川金达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此次阻工共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1047.28 元。

另查明,被告人贾某甲因本违法行为于2016年6月18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六日(实际执行五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施工日志、会东县公安局东公(铁柳)刑罚决字〔2016〕423号、424号、425号、426号、4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地质队的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合同、会东县人民法院(2018)川3426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李某某、赵某某、肖某某、朱某某、李某甲、贾某乙、贾某丁、贾某丙、郑某某、梁某某、周某某、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李某乙、伍某某、乔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 四川省金达会计师事务所川金达会计审字(2018)73号审计报告;5. 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积极参与恐吓他人并严重影响其工作,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宗荣


2020年2月24

附:

    1.起诉书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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