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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甲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刑诉〔2019〕93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号。被告人贾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5月23日晚22时30分许,被告人贾某甲醉酒后至萧县**乡**村贾某乙家,用砖块击打贾某乙宝骏小汽车(皖******),造成副驾驶侧挡风玻璃破损和车体多处凹陷;萧县公安局**派出所出警民警至现场后,被告人贾某甲持铁锹将出警警车(皖L****警)前挡风玻璃砸碎并造成引擎盖一处凹陷。经萧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皖L****警车被损毁价值为人民币960元;皖******小汽车被损毁价值为人民币1965元。

被告人贾某甲于2019年2月4日主动到萧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侯某某、贾某丙、贾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贾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任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

2019年4月1

附:

1.被告人贾某甲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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