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贾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镇**村。2019年12月30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传唤到案,2019年12月31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拘留,同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并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底至11月中旬期间,张某某(已判刑)等人在保定市清苑区**镇**村开设赌场期间,让刘某某、贾某乙(二人均已判刑)寻找适于开设赌场的地点,刘某某、贾某乙找到贾某乙的父亲被告人贾某甲,让贾某甲帮忙寻找开设赌场的地点用于赌博,贾某甲先后找到本村贾某丙和李某某,称租用两家房屋用于居住或经营,贾某丙和李某某同意之后,张某某等人先后在上述两家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贾某甲在张某某等人开设赌场过程中,为赌局放哨。2018年11月14日凌晨0时许,当张某某等人在李某某家进行赌博活动时,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民警查获。被告人贾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报警案件登记表及受案登记表、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赵某某、刘某某、贾某乙、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某甲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海滨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甲现住保定市清苑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