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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公刑诉〔2015〕126号

被告人贾某甲(曾用名:贾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镇**村**号。2015年2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贾某甲于2012年10月22日下午,在莱阳市**有限公司气调库工作时,和同事贾某丙因搬卸苹果发生争执。次日19时许,被告人贾某甲携带事先准备的铁管在贾某丙下班回家经莱阳市河洛镇冶房村的一路口处,将贾某丙拦下并持铁管朝贾某丙背部、左前臂等部位击打数下,致贾某丙左尺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贾某丙的伤情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贾某丙的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刘慧慧

2015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贾某甲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本案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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