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022号
被告人贾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81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镇**村**内**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7月1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贾某甲与朋友孙某某等人酒后在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农庄喝茶,因贾某甲一朋友将茶具和玻璃门砸坏,民警接报警后到场处理,贾某甲怀疑是孙某某报警,遂怀恨在心。离开农庄后,孙某某与朋友覃某某步行至宝龙街道龙南路**号东侧人行路段时,贾某甲与两名男子(身份信息不详,在逃)追上并责问孙某某为何要报警,双方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推搡,孙某某与覃某某随后继续往前走,被告人贾某甲从路边捡起一块砖头追上,同行两名男子劝其将砖头放下,随后,三人对孙某某拳打脚踢,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某右手第4掌骨完全性骨折,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人员身份信息表、违反犯罪经历对比报告、刑事谅解书、和解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覃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孙某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曾勇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贾某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保证人贾某乙,联系电话131*******。
2.案卷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六份。
3、随案移送刑事谅解书一份、和解协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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