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城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栗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住庆城县马岭镇**村***组**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2月26日被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5月28日、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2020年6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2020年7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10时许,被告人栗某甲的胞兄栗某乙在其地里准备撒化肥时,因地界纠纷与被告人栗某甲发生口角,继而相互辱骂。栗某甲用一把方头铁锹在栗某乙腰部打一下,栗某甲的妻子杜某某从其家大门口出来拉架,在拉架过程中栗某乙又和杜某某发生争吵、撕扯,栗某甲又用手中方头铁锹在栗某乙腰部打了一下,铁锹把断成两截。栗某乙儿子沈某某及栗某甲儿子栗某丙过来拉架,栗某乙到其三轮车车厢准备取镢头打栗某甲,刚抓到镢头把,就被杜某某夺去。后栗某甲与栗某乙相互用拳头击打时,栗某丙从身后用胳膊卡搂住栗某乙脖子将栗某乙拽倒在地。栗某乙被送往庆城县人民医院,后又转到庆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9月9日经庆阳市人民医院诊断为:1、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2、双肺挫伤;3、右侧血胸。2019年12月30日经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栗某乙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锹一把;
2.受案登记表及回执、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住院病历、随案移送清单、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3.证人沈某某、栗某丙、杜某某、栗某丁的证言;
4.被害人栗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栗某甲的供述;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栗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发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庆城县马岭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15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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