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贾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河间市**乡**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河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同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河间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12月10日开始,被告人贾某甲在河间市**乡**村东北面自己家院内,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对汽车离合器压盘非法进行磷化加工,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通过埋在地下的塑料管排入院中自己挖的渗水井内。2019年12月10日,该加工点被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河间分局查获。经沧州天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测,该渗水井废水含有有毒物质总锌,含量为17.1mg/L,超过国家标准7.55倍。贾某甲于2020年5月22日到河间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沧州天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天环检F字(2019)第2461号检测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频资料:查获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通过渗坑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连辉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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