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贾某甲,曾用名:贾某乙,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68********,苗族,初中文化,农民,广西柳州市融水县人,家住融水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6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份,被告人贾某甲与融水县白云乡帮阳村更阳屯集体购买了位于融水县白云乡帮阳村3林班28.1小班(地名:“松依四”)的一部分杉木。为了获利,被告人贾某甲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持油锯砍伐了其购买的杉木。
经广西靖西市润泽林业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测算:被砍伐林木森林蓄积量为29.4立方米,出材量为20立方米。经融水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总价格为人民币1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3、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4.证明、林权证、《合同书》、鉴定结论及通知书;5、证人贾某丙、贾某丁的证言;6、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的,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贾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娜
检察官助理:覃小圆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甲现取保在家,联系电话为18077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