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二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贾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26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镇**村**号,农民。2018年4月4日,贾某甲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20年7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1、2020年5月17日0时50分许,被告人贾某甲翻墙进入西安市灞桥区**路**饭店,在厨房拿了两把菜刀后踹开收银室门,用菜刀撬开收银台抽屉,盗窃现金300余元。后贾某甲将两把菜刀抛入灞河。
2、2020年5月20日1时许,被告人贾某甲钻入西安市灞桥区**路**饭店,在吧台抽屉内翻到一把剪刀,用剪刀撬开旁边抽屉,盗窃640元现金和两盒软中华香烟后逃走。
3、2020年5月31日2时40分许,被告人贾某甲进入西安市灞桥区**街**座精品酒店,从前台拿了一块蓝色毛巾捂住面部,从收银台抽屉盗窃1170元人民币后逃走。贾某甲盗窃数额累计2110元。
二、抢劫罪
2020年6月3日3时许,被告人贾某甲进入西安市灞桥区**路**酒店,在一楼吧台抽屉内翻取财物时,前台值班人员胡某某惊醒。贾某甲持剪刀致使胡某某不敢反抗,后在吧台抽屉抢劫1000元人民币。后贾某甲将剪刀抛入河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杨某甲、贾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范某某、杨某乙、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指认笔录。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又以暴力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因其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
检察官助理:张英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贾某甲现被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单行材料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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