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梓检一部刑诉〔2021〕Z12号
被告人贾某甲,曾用名贾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镇**村**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1日被梓潼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2月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2月22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梓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日凌晨0点30分左右,被告人贾某甲在梓潼县滨河路“珍珠港”茶楼,通过茶楼窗户翻入茶楼内,将茶楼收银台一个抽屉内的7540余元现金盗走。
2.2020年1月21日凌晨12点,被告人贾某甲再次来到梓潼县滨河路“珍珠港”茶楼,通过茶楼窗户翻入茶楼内,将茶馆收银台旁边柜子里的“大重九”牌香烟、“钓鱼台”牌香烟、“贵烟”牌香烟、“云烟”牌香烟共计十余条香烟盗走。经梓潼县价格中心认证,被盗香烟价值8219元。
被告人贾某甲系抓获归案。2021年1月26日,贾某甲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梓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志强
检察官助理:彭静雯
2021年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1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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