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贾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南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使用变造的机动车号牌,2018年4月23日被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罚款2000元。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13时许,被告人贾某甲趁无人之机,将同村被害人贾某乙停放在自家北院门口的蓝色大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滦南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2933元。
案发后,被盗电动三轮车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贾某甲于2020年6月7日晚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贾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贾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拥军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甲现在河北省滦南县**镇**村**号取保候审;
2.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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