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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甲盗窃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贾某乙男,196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1811965********,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号,住户籍地。2016年12月2日因盗窃罪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8年4月28日因盗窃罪被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8年10月23日因盗窃罪被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贾某甲在辛集市沧辛过境路**庄附近卖袜子的摊位处,扒窃王某甲苹果6SPlus手机,当场被被害人发现。经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手机价值1100元。被告人系累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回执、常驻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及出所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王某丙、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及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证明、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甲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英华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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