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贾某甲在辛集市沧辛过境路**庄附近卖袜子的摊位处,扒窃王某甲苹果6SPlus手机,当场被被害人发现。经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手机价值1100元。被告人系累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回执、常驻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及出所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王某丙、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及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证明、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甲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孙英华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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