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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贾某甲,男,194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4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砀山县,住砀山县****行政村**。被告人贾某甲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8日15时,砀山县公安局民警在日常巡逻中发现贾某甲梨园内有罂粟幼苗,在见证人贾某乙、单某某、贾某丙的见证下予以铲除,经现场清点共计1587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贾某甲种植的毒品原植物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

被告人贾某甲于2019年6月21日主动到砀山县公安局玄庙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贾某乙、单某某、贾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5.砀山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铲除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贾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荣怼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甲现取保候审,住砀山县****行政村**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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