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5〕540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镇**庄**村**号。2015年11月16日因涉嫌诈骗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6日因涉嫌诈骗犯罪由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4日由本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29日,被告人贾某某以认识永城市公安局的人,能给因犯故意杀人罪正在法院审判的被害人苏某某的丈夫陈某某办理出狱为由,骗取被害人苏某某现金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基本人口信息表、谅解书、抓获经过等;
2.证人陈某某、苏某、陈某的证言:
3.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芳
陈 敏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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