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临检刑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821992********,汉族,无业,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北省老河口市**路**号,现住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名城****,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到案,2020年6月17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9日由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19日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辨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退回临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临武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贾某某在网上了解到有很多人在炒期货和外汇的信息,于是萌生了利用炒外汇骗取别人钱财的想法。随后,贾某某在网上购买了十几张虚拟号段的电话卡,并利用这些电话卡注册了微信号,又在网上购买了一些他人的银行卡,同时联系上一个用于炒外汇的“和讯国际”虚拟交易平台。2019年2月28日,贾某某利用注册的一个微信(微信号:******)假扮成“和讯国际”交易平台的业务员珍珍,添加受害人黄某乙为微信好友,在微信上贾某某诱导黄某乙投资外汇生意。并要黄某乙注册了一个在“和讯国际”平台炒外汇的交易帐号,期间,贾某某还利用其它三个微信号假扮成“业务总监”、“业务经理”、“分析师”等身份与贾某某在微信上聊天,通过聊天让黄某乙相信在“和讯国际”平台上投资外汇可以赚钱,骗得了黄某乙的信任。被害人黄某乙于2019年3月5日在该虚拟平台入金350元到陈某某账户,3月6日在该虚拟平台入金1610元到刘某账户,3月7日在该平台入金5000元到马某某账户,3月6日黄某乙还向名称为“-7az”(贾某某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号,账号为181********)的支付宝转账两次,第一次转账2000元,第二次转账1500元。以上五次转账共计10460元。黄某乙在该虚拟平台交易几笔后,发现该平台的钱无法提现后到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贾某某通过网上虚拟外汇交易平台“和讯国际”共诈骗被害人黄某乙现金10460元。
被告人贾某某于到案后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并退还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马某某火币网找回密码失败截图、马某某在火币网买卖数字货币截图、黄某乙提供的“和讯国际”平台界面截图、讯问贾某某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芳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在处所:湖北省**市**区****名城*** ;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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