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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诈骗)(公开版)_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一部刑诉〔2019〕212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71********,汉族,高中文化,原平市**镇**村人,捕前住本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同年3月20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我院批准,于同年4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8月29日,被告人贾某某、亢某(另案处理)以办理原平大西高铁接触网工的正式工作为由,骗取武某某6万元。

2.2015年9月6日,被告人贾某某以可为郭某甲之子办理大西高铁原平西站工作为由,骗取郭某甲4.5万元.

3.2015年10月,被告人贾某某以可为郭某乙之子办理原平大西高铁维管段正式工为由,骗取郭某乙7万元。

4.2015年10月,被告人贾某某以办理中铁三局工作为由,骗取杨某某7万元。

5.2015年11月,被告人贾某某以可为李某某之子办理大西铁路原平西站工作为由,骗取李某某7万元。

6.2015年12月12日,被告人贾某某以办理大西高铁忻州或原平站正式合同工为由,骗取罗杰7万元。

7.2015年12月,被告人贾某某以办理大西高铁维管工为由,骗取刘某甲6万元。

8.2016年1月,被告人贾某某以办理太原五龙口附近的一个变电所工作为由,骗取吕某某10万元。

9.2016年1月,被告人贾某某以办理大西铁路正式工为由,骗取李某6万元。

10.2016年3月,被告人贾某某以可为彭某某之子办理太原铁路局工作为由,骗取彭某某6万元。

11.2016年3月,被告人贾某某以办理大西高铁维护工为由,骗取曾某7.3万元。

12.2016年4月,被告人贾某某以办理大西高铁接触网工为由,骗取王某4万元。

13.2016年5月,被告人贾某某以为康某某之子办理朔黄铁路工作为由,骗取康某某3万元。

14.2015年-2016年,被告人贾某某向弓某承诺可办理大西高铁工作,后弓林某先后收取欲办理该工作的聂某某7.3万元、刘某乙7.1万元、韩某某7.3万元办理工作,并将18.3万元分三次交给贾某某及其妻亢某。

被告人贾某某在收取各被害人钱财后,均未依承诺为他人办理工作,退还部分被害人少量钱财后失去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贺茜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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