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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贩卖毒品案)_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诉刑诉〔2015〕13号

被告人,男,汉族,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家住*号付*号,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周至县看守所。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15日上午,在西安市某村某路中段,吸毒人员任某某从被告人贾某处购买*元毒品海洛因一小包。2014年7月16日下午任某某在周至县某森林公园吸食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查,任某某交待了购买毒品的经过并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捕贩毒人员。2014年7月17日下午,公安机关在西安市某村某路中段将给任某某交易毒品的被告人贾某抓获,并现场查获塑料纸包装疑似毒品白色块状物两包。经送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公安机关所查获物品(毛重1.4克,净重1.35克)中检出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照片;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吴某、陈某的证言;4.被告人贾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贾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亚明

2015年1月22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周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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