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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树全盗窃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贾树全,男性,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组。1992年因犯抢劫罪被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20年72日因犯盗窃罪被新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20年10月9日刑满释放。202010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1022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树全盗窃案,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贾树全在成都市双流区******号,采用打洞入室方式,进入被害人杨某某家中,盗走6只鸡,300余斤菜籽,一辆红色玫瑰之约牌电瓶车,一辆绿色玫瑰之约牌电动自行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树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树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树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贾树全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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