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贾树全,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镇**村**组。1992年因犯抢劫罪被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20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新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20年10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树全盗窃案,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贾树全在成都市双流区**镇**组**号,采用打洞入室方式,进入被害人杨某某家中,盗走6只鸡,300余斤菜籽,一辆红色玫瑰之约牌电瓶车,一辆绿色玫瑰之约牌电动自行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树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树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树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贾树全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邱 萍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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