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贾正祥,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含山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含山县**镇**行政村**村,现住安徽省含山县**镇**行政村**村。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原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8年被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8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正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5日夜间,被告人贾正祥至巢湖市南苑新村一号楼楼梯口,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盗走被害人卜某某所有的黄色立天简易版电动车一辆。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40元。
2.2019年12月的一天夜间,被告人贾正祥至巢湖市淑芳楼楼梯口,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盗走被害人何某某所有的绿色路基亚中国梦电动车一辆。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13元。
2020年1月11日凌晨,巢湖市公安局民警在巢湖市天湖商城56789网吧将被告人贾正祥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记录及前科材料、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卜某某、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贾正祥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
5.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正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正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正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贾正祥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范一飞
检察官助理:赵丽萍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贾正祥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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