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一部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贾洪才,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7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住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洪才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早晨6时许,被告人贾洪才窜至本市锦江区**路**号**小区内,发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栋**单元楼下的黑色电动自行车1辆。被告人贾洪才趁大门无人看守之机,将电动自行车推出大院后销赃并耗用。同日晚22时许,被告人贾洪才窜至本市锦江区**路**号**小区内,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栋**单元楼下的黑色飞野牌电动自行车1辆盗走,销赃后耗用。
2020年7月22日晚20时许,被告人贾洪才窜至本市锦江区**街**号院内,发现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栋**单元楼道内充电的黑色都市风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752元。被告人贾洪才趁小区大门无人看守之机将车推离现场盗走,次日销赃获款耗用。2020年7月24日下午13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将被告人贾洪才抓获归案,民警从其租房内查获自制开锁工具5把(套)。被告人贾洪才如实供述了多次盗窃电动自行车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洪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洪才到案后如实供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红
检察官助理:谌洪斌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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